個體戶太原工商注冊地址可以使用個人家庭住宅嗎?
發表于 2021年06月04日 瀏覽:
文章導讀:創業者在太原不管是注冊公司,還是注冊個體工商戶都需要注冊地址,如果注冊個體工商戶,可以用家庭住宅作為工商注冊地址使用嗎? 首先,工商注冊得看住宅是商住兩用的,還是只...
創業者在太原不管是注冊公司,還是注冊個體工商戶都需要注冊地址,如果注冊個體工商戶,可以用家庭住宅作為工商注冊地址使用嗎?
首先,工商注冊得看住宅是商住兩用的,還是只用于住宅,如果只用于住宅,那就不可以辦理營業執照。如果經營場所是住宅性質的房屋,又想辦營業執照手續,需要辦理“住改商”手續。需要居委會出具允許“住改商”的材料,可能需要本人所在樓房一定比例的業主的同意等等。
根據相關規定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
一、個體工商戶在設立(開業)或住所(經營場所)變更登記時,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提交住所使用證明外,需要提供:《住所(經營場所)登記表》;住所(經營場所)所在地居民委員會或業主委員會出具的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證明文件。
二、個體工商戶在工商注冊登記時,股東(出資人)應當在《住所(經營場所)登記表》上蓋章(法人股東)或簽字(自然人股東、個體工商戶);住所(經營場所)變更登記時,企業 (公司)應當在《住所(經營場所)登記表》上蓋章、個體工商戶應當在《住所(經營場所)登記表》上蓋章或簽字。
三、個體工商戶在設立(開業)或住所(經營場所)變更登記時,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股東(出資人)或企業(公司)、個體工商戶應當在《住所(經營場所)登記表》上承諾,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的規定,并已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
四、個體工商戶已向登記機關承諾遵守有關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的規定和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如果實際上并未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的規定和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的,工商注冊屬于提交虛假材料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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